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44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303民初118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9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恒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贷款本金6995341元、借期内利息868069.39元、逾期罚息1721028.77元、复利404680.6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7月16日,2017年7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蚌交银2013年新贷字076号《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展期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马园路东侧、丰康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蚌国用出让第2011226号)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对上述第一款项在蚌交银2011年新最抵字02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恒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皖北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缪伏德、王丽庄、缪胜强、徐平云、陈嫩珠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安徽恒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936元,公告费800元,共计78736元,由被告安徽恒通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恒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皖北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缪伏德、王丽庄、缪胜强、徐平云、陈嫩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缪伏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574408769M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马园路东侧丰康路北侧活动板房E00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