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孔少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23********36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揭中法立民终字第34号 |
案号 |
(2016)粤5281执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嘉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还原告陈伟群借款本金144.17万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其中2014年2月5日至2014年3月12日,以本金192.67万元为计算基数,2014年3月13日至2014年3月21日,以本金191.17万元为计算基数,2014年3月22日至2014年5月6日,以本金190.17万元为计算基数,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6月11日,以本金186.17万元为计算基数,2014年6月12日至2014年10月17日,以本金146.17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实际结欠本金金额为计算基数,陈嘉杰已支付的逾期利息13.99万元应予抵除);二、被告孔少妹、佛山市顺德区顺维生物质木粒科技有限公司、陈干雄、佛山市顺德区德龙涂料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嘉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0.95万元,保全费0.5万元,合共1.45万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0.05万元,被告负担1.4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1-12 |
发布时间 |
2016-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