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雄县峰凯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8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8民初324号 |
案号 |
(2020)冀0638执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海峰、雄县峰凯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占云借款本金198647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09月1日起计算)。二、被告梁秀丽、米二树对上述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572元,由被告梁海峰、雄县峰凯电器有限公司、梁秀丽、米二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海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雄 县龙湾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