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5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324民初6656号 |
案号 |
(2020)浙0324执恢5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永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借款本金1562万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156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计算,扣除已付利息2.1万元);^~^二、被告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借款本金85万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8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三、被告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借款本金234.094824万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255.58090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0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以254.35002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7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7日止;以本金250.74372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8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9日止;以本金249.49382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止;以本金249.49382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2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9日止;以本金248.65482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26日止;以本金246.76482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7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16日止;以本金246.74482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7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14日止;以本金234.09482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逾期罚息均按年利率7.50375%计算);^~^四、被告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借款本金1945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利息以194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17年11月18日止,从2017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对合同期内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自合同约定付息之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五、若被告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至四项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有权对被告上海久固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上海金山工业区通业路88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沪房地金字2007第006292号)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并对所得价款在2604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若被告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至四项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有权对被告潘秀仁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上塘镇环城西路574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房权证上塘字第0625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嘉国用(2011)第01-00432号】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并对所得价款在17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若被告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至四项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有权对被告金选爱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阳光景园5幢1304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房权证瓯北字第3172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嘉国用(2003)字第3-1806号】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并对所得价款在37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被告日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四项载明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6年永嘉(保)字002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总额以2800万元为限。被告日泰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追偿;^~^九、被告潘秀仁、金选爱共同对本判决第四项载明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6年永嘉(保)字0026-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总额以2800万元为限。被告潘秀仁、金选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追偿;^~^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3104元,现减半收取116552元,由被告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久固电气有限公司对其中的86000元,被告潘秀仁对其中的95150元,被告金选爱对其中的100150元,被告日泰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中的90900元负共同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秀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24145371363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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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