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邦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28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赣民二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721执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82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1825000元的利息在2014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至;剩余30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赣州天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赣州市科华涂料有限公司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被告负担(执行中扣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4-14 |
发布时间 |
2016-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