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8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3民初4419号 |
案号 |
(2019)豫0183执3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杨会琴与被告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浩金元保利城芳邻华庭认购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会琴购房款等费用共计197349元;二、驳回原告杨会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47元减半收取为1824元,由被告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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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金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3050889493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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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密市白寨镇白寨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