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元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9********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2号 |
案号 |
(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009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元成、广州元宝油漆涂料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朱美娣借款73866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本金73866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被计算,自2011年7月14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被告李燕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张育葵、黄日胜对借款738660元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6972元,保全费4800元,共计21772元,由原告朱美娣负担2700元,被告李元成、李燕惠、广州元宝油漆涂料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担12000元,被告张育葵、黄日胜负担70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4-10-11 |
发布时间 |
2015-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