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91民初10477号 |
案号 |
(2018)苏0591执15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17BR012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于2018年1月5日解除;二、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返还《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2台海天注塑机/型号:MA2000/700G-B;2台海天注塑机/型号:MA2500/1000G-B;2台冷室压铸机/型号:DM650;1台冷室压铸机/型号:DM300;2台冷室压铸机/型号:DM180;1台冷室压铸机/型号:DM400;2台海天注塑机/型号:PL2500/1000j-B;2台海天注塑机/型号:PL1600/540j-B;2台JD21-160T冲床(JD)/型号:双手动气动牵引);三、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偿付已到期未付租金545018元及截止2018年1月5日的违约金22278元,并赔付原告自2018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45018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的违约金。四、被告冯锦钊、佛山市金砖涂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锦钊、佛山市金砖涂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38元,减半收取为174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69元,由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冯锦钊、佛山市金砖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20 |
发布时间 |
2018-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锦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6006981397596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龙岭五路西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