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凤台县标龙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5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421民初4549号 |
案号 |
(2020)皖0421执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康德龙、凤台县标龙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朱广标欠款本金480000元,利息67000元,违约金53000元,合计600000元,该款于2020年2月1日前偿还40000元,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期间,每三个月还款50000元,共10期,合计500000元,剩余60000元于2022年12月1日前还清;二、如被告康德龙、凤台县标龙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朱广标可就全部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双方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康德龙、凤台县标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康德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421567544180H |
登记机关 |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朱马店镇永幸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