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佰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5X6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1民初28149号 |
案号 |
(2020)粤0111执4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李武文与被告广州佰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及《合营店附加协议》予以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佰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武文返还合作经营费80000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佰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武文赔偿商铺租赁保证金及租金管理费损失15000元、装修费损失20000元、物料费及运费损失45000元,共计80000元;四、驳回原告李武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8元,由原告李武文负担1508元,被告广州佰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其中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予以退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开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AWK5X6D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龙湖村龙滘路399号215室(自主申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