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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燕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02********0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婺商初字第02934号
案号
(2015)金婺执民字第05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汉中、贾芸翡于2015年11月30日前共同归还原告程勇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9月1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二、被告金华市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王燕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程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2396元,依法减半收取11198元,由被告郑汉中、贾芸翡负担,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被告金华市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王燕琴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12-03
发布时间
2016-0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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