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来宾市明硕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51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205民初2649号 |
案号 |
(2019)桂0205执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4676157.30元及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4676157.3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17.4%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014年的担保费396000元、2015年的担保费410400元。三、被告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0元。四、被告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31890元。五、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柳州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的柳州市洛园路16号的土地[柳他项(2013)第00361号]、被告广西来宾市明硕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的来宾市华侨投资区中心区星城路与桂中大道延长线交叉口西北角的土地[来他项(2012)第498号]、被告莫晓琼的柳州市三中路45号龙都1栋2-51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柳州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来宾市明硕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柳州市众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柳州市中网网络有限公司、莫晓琼、谢光明对被告柳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除按照以上判项继续履行义务外,另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461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45723元,原告负担5447元。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公告费,可凭有效票据要求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时间 |
2019-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莫晓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300685162829D |
登记机关 |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来宾华侨投资区商城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