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金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01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浙衢商初字第00005号 |
案号 |
(2011)浙衢执民字第00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浙江金德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分25期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自2011年5月起每月归还8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损失72029.5元,若浙江金德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归还任何一期款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就剩余借款本息全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对浙江金德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衢州金德新型管件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在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沈阳金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浙江金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衢州金德新型有限公司、张澎对抵押物清偿后不足部分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1-09-28 |
发布时间 |
2014-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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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洪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4001620607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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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八家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