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锦安宏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614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3民初11747号 |
案号 |
(2020)粤1973执29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06601444】。一、限被告深圳市锦安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综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127.82元及利息(利息以45127.8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4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光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35010614W |
登记机关 |
龙岗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良安田榄树下工业园8栋4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