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密奥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27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2764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密奥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唐晓华退还履约保证金17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00元,减半收取182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被告哈密奥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龚海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201092768905X |
登记机关 |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光明路20号(哈密盛泉食品有限公司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