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金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01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浙衢商初字第00004号 |
案号 |
(2011)浙衢执民字第00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衢州金德新型管件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1年3月21日起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据实结算),本金分25期逐月归还,自2011年5月起每月十日前归还80万元,利息按季结算,于每季度末月二十日前支付。二、若被告衢州金德新型管件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可就剩余借款本息全额(含未到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沈阳金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浙江金德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现清偿责任。四、被告衢州金德新型管件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诉讼费损失720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1-09-28 |
发布时间 |
2014-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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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洪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4001620607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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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八家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