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毕节汇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802民初3025号 |
案号 |
(2020)湘0802执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贵州毕节汇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家界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3362元。案件受理费1 38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92元,由被告贵州毕节汇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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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主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00565032771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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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坝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