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毕节百矿大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木孔乡恒隆煤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0********8D7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 0523 民初 3131 号 |
案号 |
(2020)黔0523执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贵州毕节百矿大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木孔乡恒隆煤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正义工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48800.00 元;二、驳回原告徐州正义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 900.00 元 ,由被告贵州毕节百矿大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木孔乡恒隆煤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德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MA6E748D7D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木孔乡洋坝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