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酒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88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902民初4034号 |
案号 |
(2020)甘0902执2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肃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酒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吉云燃气设施损失230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张吉云负担705元,被告酒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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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志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900778882710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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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南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