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爱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424********06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玉红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玉红执字第004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马爱莲、纳顺康支付玉溪市红塔区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33.9375元,共计133.9375元,2014年12月27日以后的利息按月息18.7‰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由云南通海天浩管业有限公司对前款所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马爱爱莲、纳顺康追偿。案件受理费8427元,保全费5000元,由马爱莲、纳顺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5-04-24 |
发布时间 |
2015-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