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泸州华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1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民终1379号 |
案号 |
(2020)川0522执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刘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一、原告王增富因受伤已造成的经济损失241,911.15元,由被告泸州华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赔偿193,529.00元 (取整),其余损失由原告王增富自行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刘伟对泸州华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其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增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0.00元,减半收取2,465.00元,由原告王增富负担493.00元,被告泸州华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972.00元。原告王增富与被告华蓉制造公司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227891485465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四川合江县临港工业园区联榕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