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富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83********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47号 |
案号 |
(2015)哈执字第00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虹洋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为其代为清偿的人民币13,995,181.89元。违约金1,184,303.39元。二、李富春、李富靖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5-10-08 |
发布时间 |
2016-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