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昆明强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2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3民初4850号 |
案号 |
(2020)苏0903执8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明强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628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本金以2575440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金以2628000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戴志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二、昆明强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8日前货款740800元,并承担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26元,减半收取218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13元,由原告发电设备公司负担3813元,由被告强鹿公司负担2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戴志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00668296470W |
登记机关 |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货运城A幢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