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2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41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晋0403执7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三十日内付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截止到2018年5月31日生产的罚息8061969.94元,欠息复利268838.16元、罚息复利1273791.83元,总计9604599.93元(自2018年6月1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与被告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罚息、欠息复利、罚息复利。)二、被告郭慧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郭慧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被告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79049元,由被告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和郭慧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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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慧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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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屯留县渔泽镇北岗村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