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01号 |
案号 |
(2016)鄂05执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琼借款本金500万元,并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二、被告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宜昌长江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对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李琼已预交,被告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义务时直接转付给原告李琼。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1-18 |
发布时间 |
2016-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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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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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