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营金鹏海水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28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591民初1823号 |
案号 |
(2020)鲁0591执4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天凤、王亚玲欠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896767.16元、截至2018年6月2日的利息31801.64元、罚息和复利63894.01元、律师费2000元,及自2018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1801.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76625计算)。由被告郑天凤、王亚玲按照以下方式偿还:2018年10月20日之前支付借款本金45767.16元,剩余本金851000元自2018年11月至2020年9月分23期于每月20日前支付,每期支付3.7万元;律师费2000元、截止2018年6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95695.65元和自2018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于2021年3月20日偿还完毕;二、被告李洪刚、辛瑾、徐军杰、蔡艳霞、东营金鹏海水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有任意一期还款出现逾期,视为所有未付款项全部到期,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未付款项;四、案件受理费13745元,减半收取6872.5元,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已预缴,由被告郑天凤、王亚玲、李洪刚、辛瑾、徐军杰、蔡艳霞、东营金鹏海水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030928461767 |
登记机关 |
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河仙路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