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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70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包开民四初字第240号
案号
(2016)内0291执3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东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李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东自2013年7月17日至2015年12月7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580000元。三、被告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0元(原告赵东已预交),由被告李建军、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李建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6-07-20
发布时间
2016-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建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7870915239
登记机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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