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华联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1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83民初5865号 |
案号 |
(2020)辽0283执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大连华联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钟元军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利息各项损失合计5034.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大连华联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曲正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837113134764 |
登记机关 |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