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鼎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8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23民初1855号  | 
    
案号  | 
      (2019)辽0123执1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沈阳鼎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借款本金50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343045.81元);二、被告刘喜云、邓进对被告沈阳鼎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上述第一项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不能清偿本金及利息,对贷款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9040元,减半收取24520元,由被告沈阳鼎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刘喜云、邓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喜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458387485X4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1号160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