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新大地陶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4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24民初191号 |
案号 |
(2020)辽0124执7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新大地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兴发陶瓷有限公司代偿款3,150,430.23元(诉讼费及保全费总计15,825.8元,本金及利息总计3,134,604.43元);二、被告沈阳新大地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赔偿原告沈阳兴发陶瓷有限公司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150,430.23元为基数,利息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沈阳红太阳陶瓷有限公司在原告沈阳兴发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新大地陶瓷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范围内,按照五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范金国、黄秀姐(系夫妻关系)在原告沈阳兴发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新大地陶瓷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范围内,按照五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郭伟斌在原告沈阳兴发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新大地陶瓷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范围内,按照五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沈阳兴发陶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24元,公告费560元,总计34184元,由被告沈阳新大地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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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范金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4798491127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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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