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市大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7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91民初1345号 |
案号 |
(2020)赣0791执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赣州市大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营销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赣州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赣州市大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10 |
发布时间 |
2020-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蓝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007057004022 |
登记机关 |
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潭大道南段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