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99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602民初885号 |
案号 |
(2020)赣0602执13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74641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46412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11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江西抚州中恒管桩有限公司负担7463元,由被告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4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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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永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602159999039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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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莲花南路二区三楼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