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景德镇正德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202民初154号 |
案号 |
(2020)赣0202执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景德镇正德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被告蔡江要经济补偿40548.33元。二、驳回原告景德镇正德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景德镇正德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骆建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200672422804U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瓷都大道(高新区梧桐大道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