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福仁钢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11号 |
案号 |
(2016)津01执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同图管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银行贷款本金20000000元、截至2015年4月20日贷款利息642273.43元及自2015年4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二、被告天津市福仁钢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正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津盛兴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朱振海、被告张国云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市同图管业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就被告天津市同图管业有限公司在实现抵押权时的所有全部库存在本金2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在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011元,由被告天津市同图管业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天津市福仁钢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正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津盛兴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朱振海、被告张国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6-06-23 |
发布时间 |
2017-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37466523046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津海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