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界鑫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5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802民初2544号 |
案号 |
(2020)湘0802执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界鑫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 399 997元及利息2 540 978元,共计8 940 975元;二、原告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界鑫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张家界鑫宇矿业檀木溪井采矿权享有抵押权。在被告张家界鑫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享有依法折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 386元,由被告张家界鑫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祥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800675584761E |
登记机关 |
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永定区青安坪乡伍家湾村檀木溪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