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75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408民初1094号 |
案号 |
(2020)湘0421执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衡阳市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静借款本金11 170 000元,利息1 230 496元(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后期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衡阳市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静律师代理费260 000元;3、被告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元霞、陈永亮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向原告杨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衡阳市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 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6 400元,由被告衡阳市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元霞、陈永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新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400597592642K |
登记机关 |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277号云纱诗意9栋一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