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81********00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1081民初7123号 |
案号 |
(2017)浙1081执34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温岭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台州新曙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谢智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82000元,并支付诉讼费4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43762元。被执行人温岭宝利管业有限公司、杨飞、杨萍、台州市黄岩华联艺术木雕厂、谢雪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5-24 |
发布时间 |
2017-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