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51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商初字第118号 |
案号 |
(2019)冀0791执恢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德智借款本金68478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卓胜军偿还借款7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5800元,由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负担64735元,原告范德智负担106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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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福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9105195107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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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城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