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51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791民初1708号 |
案号 |
(2020)冀0791执5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志为、蔡福强材料费及劳务费人民币152,040元,并以152,040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损失;二、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高志为、蔡福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19元,由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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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福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9105195107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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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城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