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新鑫特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13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2民初449号 |
案号 |
(2020)津02执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保税区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截止2018年9月26日,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钢盛商贸有限公司共计拖欠原告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合同项下货款本金45,9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362,65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45,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10月26日起算);二、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钢盛商贸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唐山新鑫特钢有限公司按照下列时间(下称还款日)和金额向原告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连带偿还货款本金、逾期付款利息和持续计算利息(持续计算利息以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钢盛商贸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唐山新鑫特钢有限公司在当期还款日之前的未清偿货款本金为基数,自上一期还款日起至当期还款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如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三年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高于6%,则“年利率6%”调整为最新公布利率,下同):2018年9月26日前偿还64,814.58元;2018年12月26日前偿还64,814.56元;2019年3月26日前偿还375,000元;2019年6月26日前偿还875,000元;2019年9月26日前偿还1,250,000元;2019年12月26日前偿还1,250,000元;2020年3月26日前偿还1,250,000元;2020年6月26日前偿还1,500,000元;2020年9月26日前偿还2,000,000元;2020年12月26日前偿还4,907,550.26元;2021年3月26日前偿还4,856,730.26元;2021年6月26日前偿还4,805,910.26元;2021年9月26日前偿还4,755,090.26元;2021年12月26日前偿还4,704,270.26元;2022年3月26日前偿还4,653,450.26元;2022年6月26日前偿还4,602,630.26元;2022年9月26日前偿还4,551,810.26元;2022年12月26日前偿还4,500,990.26元;2023年3月26日前偿还4,450,170.26元;2023年6月26日前偿还4,401,721.12元。还款明细详见附表;三、如果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钢盛商贸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唐山新鑫特钢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向原告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则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钢盛商贸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唐山新鑫特钢有限公司应于当期还款日的次日向原告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未清偿的货款本金和逾期付款利息,并以未清偿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向原告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上一期还款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钢盛商贸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唐山新鑫特钢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第三人唐山双晖船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李长福对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钢盛商贸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唐山新鑫特钢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中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钢盛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新鑫特钢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双晖船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李长福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52,909.5元和保全费5,000元,并于2018年9月26日和12月26日前分别向原告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支付78,954.75元;六、各方当事人就本案诉争事项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长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4731394058X |
登记机关 |
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滦南县城西工业区锦绣路以东、文明街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