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临沂清扬化妆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4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临兰民初字第1762号 |
案号 |
(2016)鲁1302执14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山东聚盛商贸有限公司、临沂清扬化妆品有限公司、孙得胜、庞静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临沂双银经贸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每笔代偿款代偿之日起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山东聚盛商贸有限公司、临沂清扬化妆品有限公司、孙得胜、庞静静共同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4-05 |
发布时间 |
2016-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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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得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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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临沂市兰山区前洞门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