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7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张开商初字第225号 |
案号 |
(2018)冀0791执恢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立峰借款本金人民币215万元,并以21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标准,承担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其中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8万元);二、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9349元,由被告顺达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及顺达公司共同承担24113元,原告承担52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顺达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及顺达公司共同承担2819元,原告承担218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1-14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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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石志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701772799676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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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张家口市桥东区张宣公路2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