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益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远通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81民初3257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恢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宝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海涛借款本金23万元,并自2014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支付借款本金8万元的利息,二、被告孙宝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2015年3月4日借款8万元,并自2015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支付利息,被告承德益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远通分公司对借款8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950元,减半收取2 975元,由被告孙宝春负担2 375元,由被告承德益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远通分公司负担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2-04 |
发布时间 |
2020-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金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0268703998XA |
登记机关 |
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新泰家园小区24#楼111铺-2商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