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伊亚格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9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相民一初字第02726号 |
案号 |
(2018)皖0603执10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淮北市浙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11月16日起支付利息、复利、违约金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1万元。二、被告安徽伊亚格管业有限公司、胡继平、安徽华滔管业有限公司、陈铁祥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安徽伊亚格管业有限公司、胡继平、安徽华滔管业有限公司、陈铁祥有权向被告陈康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安徽伊亚格管业有限公司、胡继平、安徽华滔管业有限公司、陈铁祥平均分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71元,由被告陈康、安徽伊亚格管业有限公司、胡继平、安徽华滔管业有限公司、陈铁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4-11 |
发布时间 |
2018-10-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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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继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621662930805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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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白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