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4民初1871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19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洪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保月代偿款930599.71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9月2日起算,10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1月27日起算,10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2月22日起算,2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24日起算,330599.71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30日起算,均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张保月的其他诉讼请求。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2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张保月负担481元,被告石家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洪欣共同负担644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洪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667718512Y |
登记机关 |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