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铁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5********5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相民一初字第02719号 |
案号 |
(2018)皖0603执1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淮北市浙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梁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淮北市浙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2000元。三、被告安徽伊亚格管业有限公司、胡继平、安徽华滔管业有限公司、陈铁祥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伊亚格管业有限公司、胡继平、安徽华滔管业有限公司、陈铁祥承担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梁伟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49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梁伟、安徽伊亚格管业有限公司、胡继平、安徽华滔管业有限公司、陈铁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4-18 |
发布时间 |
2018-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