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钱晓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3********1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2901民初2376号 |
案号 |
(2018)新2901执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晓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阿克苏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1715000元,利息91341.37元(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2月30日,共计81天,按年利率24%计算),2016年12月30日之后的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钱晓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阿克苏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追款损失(律师费)54005.34元;三、被告钱洪海、被告石河子市益民管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钱晓海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阿克苏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2298元,由被告钱晓海、被告钱洪海、被告石河子市益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21334元,原告阿克苏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6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1-12 |
发布时间 |
2018-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