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冰泰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3民初5442号 |
案号 |
(2020)豫1103执4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漯河冰泰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7月1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漯河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卢金河、王荣花、卢发喜、曹志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卢金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27822308976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市源汇区漯舞路9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