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过滤工业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21民初1314号 |
案号 |
(2020)豫0721执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耿健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99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9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6‰的标准计算支付;如耿健淇在2020年1月25日前仍未还清借款,则自2020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9‰的标准计算罚息,直至还清借款止);二、耿卫、张永梅、耿鹏、李敏、新乡市过滤工业园有限公司对耿健淇的上述借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耿卫、张永梅、耿鹏、李敏、新乡市过滤工业园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耿健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耿健淇、耿卫、张永梅、耿鹏、李敏、新乡市过滤工业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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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光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1554212558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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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乡县大召营镇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