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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8********2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84民初1469号
案号
(2018)川0184执16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张清、张会芳、张雄、四川天佳利管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成借款及利息,共计189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5元,由被告张清、张会芳、张雄、四川天佳利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8-15
发布时间
2018-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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